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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全民文創培力暨花蓮魅力展現計畫簡章

公告日期:2016-12-27

更新日期:2018-07-13

花蓮縣文化局為鼓勵各類型藝文工作者、文創人才自主學習,參與各項自我精進之相關課程,以提升創作能力;或參與縣外、國外有助擴大本縣藝文能見度、展現花蓮藝文魅力之相關活動,特訂定本簡章。

申請資格:各類型藝文工作室、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文創產業相關從業業者、立案團體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,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立案登記證明文件(例如營業登記、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、理事長當選證書等)。

申請期限:自即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(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),並於106年11月15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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